拼音chà fǎ
注音ㄔㄚˋ ㄈㄚˇ
⒈ 吏部选授官吏的条例,又称《差注条法》。
引《宋史·选举志四》:“吏部尚书蔡洸以改官、奏荐、磨勘、差注等条法,分门编类,名《吏部条法总类》。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宋理宗宝庆三年》:“诸道检法官,照条格差法,宪司毋得妄辟。”
⒉ 指徭役赋敛。
引元马致远《汉宫秋》第一折:“你便晨挑菜,夜看瓜,春种穀,夏浇麻,情取棘针门粉壁上除了差法。”
⒊ 犹做法。
引元无名氏《争报恩》第一折:“你低着腰,把那脚抬得轻着。这等的差法,也着人教你!赤赤赤!”
方法、办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