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:区别。比喻两者显然相反,互不相容。
清 钱泳《履园丛话 谭诗 总论》:“沈归愚宗伯与袁简斋太史论诗,判若水火。”
判若水火作谓语、定语;指水火不容。
若各存意见,则依附之小人,遂至妄为揣摩,群相附和,渐至判若水火。《清朝野史大观》卷三
completely different
水火不容、截然不同
水乳交融
为休为祥,为凶为祸,所思一殊,判若水火。
-----明·方孝孺·《慎思堂铭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