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yǐn lǜ bǐ fù
结构联合式成语
古代法律用语。援引律令,类比定罪。
《明律·名例·刑律》:“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,若断罪而无正条者,引律比附。”
引律比附作宾语、定语;用于书面语。
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,若断罪而无正条者,引律比附。
-----明·李善长等·《明律·名例·刑律》
刑律名。简称“比”。《大清律例· 名例律》规定, “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,若断罪无正条者,引律比附”,如果律内数事共一条,全引恐有不合者,许其只引适合所犯本罪的款项。若一条只断一事,不得任意删减,以致罪有出入。其律例内无可引用,则可援引别条比附,为此在《大清律例》的最后,又附有比引律条,共三十条, 以供比引科断。同时还规定,引律比附,其应加应减,拟定罪名,都要申报上司议定奏闻。若律例内无可引用而援引别条比附者,由刑部会同都察院、大理寺即三法司共同议定罪名,并于题奏本章内声明律无正条,今比照某律、某例科断,或比照某律、某例加一等或减一等科断,恭候谕旨遵行。经皇帝批准后,才能判决。如不经此申报审批程序,径行断决而致罪有出入者,以故失论。如律例本有正条,承审官任意删减以致情罪不符,及故意出入人罪, 不行引用正条、比照别条,以致可轻可重者,该堂官一经查出,即将承审之司员指名题参,书吏严拿究办,各按本律治罪。其应会三法司定拟者,若刑部引例不确,许都察院、大理寺自行查明律例改正。倘院、寺驳改也不合适,则由三法司堂官会同妥议。如院、寺扶同蒙混或草率疏忽,别经发觉,将部、寺官员一并交部议处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