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量才能,收录任用。 宋 苏轼 《上神宗皇帝书》:“凡所擘劃利害,不問何人,小則隨事酬勞,大則量才録用。” 毛泽东 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》:“凡愿继续服务者,在人民政府接管后,准予量才录用,不使流离失所。”亦作“量材録用 ”。 太平天囯 洪仁玕 《诛妖檄文》:“爾等果能悔悟來歸,定然量材録用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