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布罪状,并加讨伐。
《国语 晋语五》:“是故伐备钟鼓,声其罪也。”
声罪致讨联合式;作谓语;指宣布罪状,并加讨伐。
清·褚人获《隋唐演义》第88回:“朝廷只须遣一旅之师,声罪致讨,不旬日之间,定当传首京师,何足多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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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故伐备钟鼓,声其罪也。
-----春秋鲁·左丘明·《国语·晋语五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