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zhuī dāo zhī lì
结构偏正式成语
比喻微小的利益。也比喻极小的事情。同“锥刀之末”。
《后汉书 舆服志上》:“争锥刀之利,杀人若刈草然,其宗祀亦旋夷灭。”
锥刀之利作宾语;用于书面语。
陛下贵为天子,富有四海,乃至竞锥刀之利,如倡优馆舍乎?《明史 齐之鸾传》
争锥刀之利,杀人若刈草然,其宗祀亦旋夷灭。
-----晋·司马彪·《后汉书志·舆服上》
春秋时,郑国的政治家公孙侨(字子产)执政后即实行改革,整顿贵族田地和农户编制。他为了使百姓知法守法,特地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加以公布。为了这件事,大夫叔向写信给公孙侨说:古代的先王都是依照事实临时处置罪犯的。不预先订出刑法,是怕百姓知道刑法后会互相争执,一有争执的机会,百姓就会找法律条文来做护身符。这样,即使象针尖大的一点小事也可能争论不休。且案件一多,行贿的就跟着来了。我看,过了你这一代,恐怕郑国也就衰败了。公孙侨回信说:你说得颇有些道理,只可惜我没有本领管到下一代,而只想拯救一下我们这一代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