著:显著。有突出的成绩和效果。
明·王守仁《申行十家牌法》:“若巡访劝谕著有成效者,县官备礼亲造其庐,重加奖励。”
不著见效
若巡访劝谕著有成效者,县官备礼亲造其庐,重加奖励。
-----明·王守仁·《申行十家牌法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