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加倍偿还。
引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一七引晋卢楙《四王遗事》:“惠帝於鄴,与成都王还洛阳,出城仓卒,上下无持资食之调。道中有驱羊二百餘口者,便勒将之洛,得以为粮。至洛,卢志启以右藏绢倍还羊主。”《元典章·圣政一·劝农桑》:“诸色人等毋得纵放头足食践损坏桑果田禾,违者断罪倍还。”清黄六鸿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债负》:“律有远年倍还之条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