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隋唐时自残手足之称。因手足残废则可避征戍,故称“福手福足”。
引宋王溥《唐会要·议刑轻重》“贞观十六年七月勅:今后自害之人,据法加罪,仍从赋役”原注:“自隋季政乱,徵役繁多,人不聊生,又自折生体,称为福手福足,以避征戍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