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uò mín

堕民


拼音duò mín
注音ㄉㄨㄛˋ ㄇ一ㄣˊ

词语解释

堕民,指元明清时期,在浙江境内受歧视的一部分平民,因这类人从事的职业为人所轻贱,被排斥于“士农工商”之外,日本亦有同堕民一样的群体,称作“部落民”。

引证解释

⒈ 称惰民。 绍兴也叫“乐户”。 元灭南宋后,将俘虏和罪犯集中于绍兴等地,称之为“怯怜户”; 明编户籍,统称为“丐户”,或为后世“堕民”来源之一。又相传宋将焦光瓒率部降金,宋人引以为耻,乃贬其部卒之籍,称为“堕民”。或谓指明初张士诚、方国珍的部属。数百年来被视为“贱民”的一种,不许与一般平民通婚,不许应科举,多任婚丧喜庆的杂役等事。 清雍正时削籍,与平民同列。但与其他居民的界线,解放后才完全消失。

明徐渭《会稽县志诸论·风俗论》:“丐以户称,不知其所始,相传为宋罪俘之遗,故摈之,名‘堕民’。”
唐弢《推背集·堕民》:“浙东有一种被人轻视的民族,他们的声音笑貌,完全和当地居民一样;可是两者中间,却深深地隔着一条鸿沟。他们叫做堕民……七百余年来,他们就在悲苦和被人轻蔑的环境下过日子。”

网络解释

堕民

  • 元明时在浙江绍兴境内受歧视的一部分平民。
  • 分字解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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