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押送人犯或财物。
引明李东阳《杂记》卷九:“近因皇亲家人奏愬畿民侵佔田土,祇凭一面之词,輒为出给提解来京。”明沉德符《野获编·府县·知府赐敕》:“所属作奸害民者,即提解来京。”清严有禧《漱华随笔·陆先生》:“一切刑名钱穀,务持大纲。无益繁文,俱宜省去……多一番提解,则多一番拖欠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