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附带告知。
引清谭嗣同《上欧阳中鹄书》十六:“恰遇蒋少穆得上海机器製造局总办,荐其前往,派洋枪厂司事,月禀十二金,在该局已为稍优矣。知念附陈。”
公文中专对上级机关使用的文末附加语,用来说明附件性质与数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