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汉代主捕盗贼的小吏。 《汉书·张敞传》:“敞使贼捕掾絮舜有所案验。
引舜以敞劾奏当免,不肯为敞竟事,私归其家。”颜师古注:“贼捕掾,主捕贼者也。”亦省称“贼捕”。 《后汉书·刘玄传》:“今公卿大位莫非戎陈,尚书显官皆出庸伍,资亭长、贼捕之用,而当辅佐纲维之任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