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越出本分。如越职、越权等。
引明沉德符《野获编·科场一·考官争席》:“凡词林五品以下,俱论科不论官,况一官而搀越前辈乃尔,岂钱以鼎甲重耶?则涂亦鼎甲也。”清李渔《玉搔头·分任》:“从今以后,各有所司,不劳搀越。”陈炽《税则》:“税则者,国家自立之权也,非他国所得把持而搀越者也。”
超越本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