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监督管理。
引清黄六鸿《福惠全书·杂课·芦课》:“芦课旧例,工部专差部员,设江寧芦政衙门,董理徵收。”
⒉ 整理。
引清魏源《<说文儗雅>叙》:“意主告蒙,且便自检閲,而不敢当董理之任。”陈垣《<史讳举例>序》:“钱氏《廿二史考异》中,以避讳解释疑难者尤多,徒因散在诸书,未能有系统之董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