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按规定发给的钱物。
引宋李纲《建炎进退志总叙下》:“盗贼强壮不能还业者甚众,乘此遣使四路,优给例物以招募之,新其军号,勒力部伍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仁宗庆历二年》:“詔从琦请,简陕西弓手,悉刺面充保捷指挥,仍给例物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