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代行保甲法。保内有人犯罪,要举报告发,否则连坐同保之人。是谓“连保”。
引《宋史·卢秉传》:“持法苛严,追胥连保,罪及妻拏,一岁中犯者以千万数。”宋苏轼《李杞寺丞见和前篇复用元韵答之》:“追胥连保罪及孥,百日愁叹一日娱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