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朝廷所赋之权。
引唐雍陶《罢还边将》诗:“白鬚虏将话边事,自失公权怨语多。”
⒉ 指公法所赋予的权利,公民权。
引孙中山《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事》:“为此特申令示:凡以上所述各种人民,对於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公权……切许一体享有,毋稍歧异,以重人权,而彰公理。”
公法上所有权利的总称,如自由权、参政权、请求国家行为权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