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律学名词。与正律相对而言。依三分损益法,正律仲吕以后产生的各律,均为“变律”。
引《通典·乐三》:“若以中宫为宫,则十二律内全无所取,何者?中吕为十二之穷,变律之首。”清黄宗羲《答刘伯绳问律吕书》:“蔡元定谓黄鐘为宫,所用七声皆正律,无空积忽微。自林鐘而下,则有半声,自蕤宾而下,则有变律,皆有空积忽微,不得其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