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衙中的职役。
引宋秦观《进策·盗贼下》:“朝庭若採唐之旧制,使诸路监司郡守,其选士人以补衙职。课之以镇税、场务、督捕盗贼之类……则豪杰英伟之士渐出於此涂,而姦猾之党可得而笼入也。”宋赵彦卫《云麓漫钞》卷十二:“国朝州郡役人之制:衙前入役曰乡户,曰押、録,曰长名,职次曰客司,曰通行官;优者曰衙职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