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包办婚姻,幼年男女由双方父母代为订婚,裁下幼儿的衣襟各执一方,作为信物,称“裁襟”。也称割襟。参阅《元史·刑法志二》。
引明汤显祖《牡丹亭·硬拷》:“呀,我女已亡故三年。不説到纳采下茶,便是指腹裁襟,一些没有。何曾得有箇女壻来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