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为阻止恶行而责罚之。
引《新唐书·柳浑传》:“左丞田季羔从子伯彊请卖私第募兵助讨吐蕃,浑曰:‘……讨贼自有国计,岂容不肖子毁门构,徼一时倖,损风教哉!请薄责以示惩沮!’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哲宗绍圣四年》:“至於告老之人,虽已谢事,亦宜少示惩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