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府发给的凭证。
引《旧五代史·周书·太祖纪三》:“应有客户元佃繫省庄田、桑土、舍宇,便赐逐户,充为永业,仍仰县司给予凭由。”宋范仲淹《上执政书》:“其京师寺观多招四方之人,宜给本买凭由,乃许收録。”元刘致《端正好·上高监司》套曲:“印信凭由却是谎,快活了些社长知房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