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次审议。
宋刘敏《张忠定谥议》:“ 刘敞覆议曰:‘尚书布衣之时,任侠自喜,破产以奉宾客。’”《宋史·职官志五》:“凡断公案,先上正看详当否,论难改正,签印注日,然后过议司覆议。” 明沉德符《野获编·河漕·黄河运道》:“詔下总漕诸臣覆议,卒见沮。”
再审议。
如:「这件案子老总不同意,下午还要覆议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