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佐贰官。
引《宋史·刑法志二》:“每岁冬夏,詔提刑行郡决囚,提刑惮行,悉委倅贰,倅贰不行,復委幕属。”元韦居安《梅磵诗话》卷下:“﹝方回﹞德祐改元,为吴兴倅贰。”
⒉ 谓任佐贰官。
引明刘元卿《贤奕编·家闲》:“汝食朝廷厚禄,倅贰一府,事无巨细,皆当究心。”
副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