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补任官职。
引《资治通鉴·后汉高祖天福十二年》:“丙辰,帝至洛阳,入居宫中; 汴州百官奉表来迎。詔諭以受契丹补署者皆勿自疑,聚其告牒而焚之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太宗雍熙三年》:“禽酋豪者,随职名高下补署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