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即兼韵。谓兼取通用韵中的一二字。
引清吴乔《围炉诗话》卷一:“唐人有嫌韵、兼韵之法。嫌韵即出韵也;兼韵亦名干韵,谓兼取通用韵中一二字也。嫌韵与兼韵可通用,不可转用。寒与删、先得相兼,以其通用故也,而转用之真、文、元则不可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