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备文上奏。
引《清会典·吏部八·考功清吏司》:“京察之制,三品京堂由部开列事实具奏。”清陈康祺《郎潜纪闻》卷三:“康熙三十九年七月,内阁奉上諭:‘各省学道原不差遣翰林官员,嗣后各省学道宜将翰林官员一并差遣,尔等与翰林院会议具奏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