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录公的命令。参见“録公”。
引《宋书·彭城王义康传》:“既专揽朝权,事决自己,生杀大事,以録命断之。”清王鸣盛《十七史商榷·南史合宋齐梁陈书六·南朝官录尚书权最重》:“録命者,録公之命也,録权之重久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