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佩带鱼袋。 唐制五品以上官员于腰间佩带金银鱼袋为饰。
引《资治通鉴·唐代宗大历十四年》:“出则囚服就辩,入则拥笏垂鱼。”胡三省注:“唐高宗给五品以上随身鱼银袋,以防召命之诈,三品以上金饰袋。 天授二年,改佩鱼为龟。 中宗罢龟,復给以鱼。郡王、嗣王亦佩金鱼袋。”宋苏轼《苏子容母陈夫人挽词》诗:“不须拥笏强垂鱼,我视去来皆梦尔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