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bào gào
注音ㄅㄠˋ ㄍㄠˋ
⒈ 明清制度,原告可委托亲属或家人代理出庭,称抱告。
引明张居正《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》:“今后生员,务遵明禁。除本身切己事情,许家人抱告,有司从公审问,倘有寃抑,即为昭雪。”
清袁枚《随园随笔·抱告》:“《周礼·小司寇》‘凡命夫命妇,不躬坐狱讼’,今有官职之人与人讼,必使家人抱告,所以贵贵也。按:左氏 …… 卫侯与元咺讼, 宁庄子为辅, 箴贞子为坐, 士荣为大理,亦是‘抱告’之滥觴。”
《老残游记》第十五回:“县里正在序稿,突然贾家遣个抱告,言已查出被人谋害形蹟。”
戴鸿森注:“清朝制度:在职官员或妇女进行诉讼,可以派遣家丁或亲属代表投案,叫‘抱告’。”
清代制度,政府官吏及妇女有诉讼事,派亲属或家人代表投案,称为「抱告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