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列入名册,斟酌录用。
引《续资治通鉴·宋高宗绍兴八年》:“张邦昌、刘豫僭号背国,原其本心,实非得已,其子孙亲属,并令依旧参注,无官者仍许应举。”元刘祁《归潜志》卷七:“高琪定制省部寺监官,参注进士吏员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