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cì shǐ
注音ㄘˋ ㄕˇ
刺史
(1) 古代官名,自汉设立本为监察郡县的官员,宋元以后沿用为一州长官的别称
英
⒈ 古代官名。原为朝廷所派督察地方之官,后沿为地方官职名称。 汉武帝时,分全国为十三部(州),部置刺史。 成帝改称州牧, 哀帝时复称刺史。 魏晋于要州置都督兼领刺史,职权益重。 隋炀帝、唐玄宗两度改州为郡,改称刺史为太守。后又改郡为州,称刺史,此后太守与刺史互名。 宋于州置知州,而无刺史职任,刺史之名仅为武臣升迁之阶。 元明废名, 清仅用为知州之别称。
引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》:“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,掌奉詔条察州,秩六百石,员十三人。”
唐韩愈《论变盐法事宜状》:“其餘观察及诸州刺史、县令、録事、参军多至每月五十千。”
清顾炎武《日知录·隋以后刺史》:“汉之刺史犹今之巡按御史; 魏晋以下之刺史,犹今之总督; 隋以后之刺史,犹今之知府及直隶知州也。”
职官名。古代司地方纠察的官,后沿称地方长官,清时为知州的尊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