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制,收储漕粮之所,除北京通州各仓外,另设内仓,由户部直辖,供应内府、祭祀和接待外藩属国来使所需的粮食,教习官役的廩粟,牧马的饲料等。参阅《清通典·职官二》。
引《清会典·户部十二·内仓》:“内仓监督, 满洲二人,掌内仓之出纳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