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次jiàocì
(1) 书稿、文章在出版前校对的次数
英
number of the proof
⒈ 谓逐一检查。
引《周礼·天官·宰夫》“赞小宰比官府之具” 汉郑玄注:“比,校次之。”《周礼·天官·宫正》“以时比宫中之官府次舍之众寡” 汉郑玄注:“比,校次其人之在否。”孙诒让正义:“《宰夫》注云:‘比,校次之。’此义与彼同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