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查实并上报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刑部六一·强盗》:“该管司、道、府、厅、州不行查报,督抚不行查参者,俱交部照例议处。”清黄六鸿《福惠全书·保甲·总论》:“查报拘催,不烦牌票。”
调查检验后提出报告。
如:「根据相关法规,本局调查市售加工食品的查报结果,须在三个月内公告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