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制,兑领南方八省漕米时,给付各仓经纪或仓役的钱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仓庾》:“嘉庆五年奏准, 通州石坝,额设经纪一百名,接运八省漕粮,交米一石,例给箇儿钱二十二文。”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仓庾》:“嘉庆二十四年諭, 大通桥车户承运漕粮,所领脚价,向应扣出津贴各仓箇儿钱,以为桥坝公用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