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时政府发至地方基层户籍单位“甲”的田契之类的文据。
引宋胡太初《昼帘绪论·催科》:“甲帖之设,本以优役户,今乃以困官户。”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二》:“凡田方之角,立土为埄,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,有方帐,有庄帐,有甲帖,有户帖;其分烟析产,典卖割移,官给契,县置簿,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