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饭食钱。
引宋欧阳修《归田录》卷二:“每岁乾元节,醵钱饭僧,进香合以祝圣寿,谓之‘香钱’。判院官常利其餘以为餐钱。”明赵南星《明通议大夫兵部右侍见泉魏公碑》:“至是出以相质,錙銖不爽,自酒税赎鍰等金之外,廪给乃其餐钱,亦以为公用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