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押送囚犯、官物、畜产等。
引《唐律·职制·奉使部送雇寄人》:“诸奉使有所部送,而雇人寄人者,杖一百。”长孙无忌等疏议:“谓差为纲典,部送官物及囚徒、畜产之属。”宋苏轼《徐州上皇帝书》:“盖自近岁以来,部送罪人配军者,皆不使役人,而使禁军;军士当部送者,受牒即行。”《宋史·瀛国公纪》:“会稽县尉郑虎臣部送似道之贬所,至漳州杀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