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百姓的田产。
引《宋史·王次翁传》:“次翁檄取属邑丁籍,视民产高下以为所输多寡之数,约期受输,不扰而集。”明顾起元《客座赘语·条编始末》:“初, 洪武十八年,恩詔应天五府州为兴王之地,民产免租,官产减租之半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