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常法。参见“常法”。
引《书·胤征》:“先王克谨天戒,臣人克有常宪。”孔传:“言君能慎戒,臣能奉有常法。”《后汉书·百官志一》:“世祖节约之制,宜为常宪。”《魏书·食货志》:“诸方之钱,通用京师,其听依旧之处,与太和钱及新造五銖并行,若盗铸者罪重常宪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