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xuān chì
注音ㄒㄨㄢ ㄌㄞˋ
⒈ 亦作“宣敕”。亦作“宣勅”。
⒉ 发布命令。
引《后汉书·耿弇传》:“弇乃严令军中趣修攻具,宣勑诸部,后三日当悉力攻巨里城。”
南北朝以后,专指发布诏命。 《宋书·文帝纪》:“便可宣敕内外,各有荐举。当依方銓引,以观厥用。”
⒊ 宣与敕。为国家任命或调遣官员的正式文书。故宣、敕之授受亦有尊卑之分。
引《资治通鉴·晋高祖天福六年》:“帝之发大梁也, 和凝请曰:‘车驾已行, 安从进若反,何以备之?’帝曰:‘卿意如何?’ 凝请密留空名宣敕十数通,付留守郑王,闻变则书诸将名,遣击之;帝从之。”
胡三省注:“宣出於枢密院,敕出於中书门下,时并枢密院於中书。”
《金史·外国传上·西夏》:“詔陕西宣抚司及沿边诸将,降空名宣勅,临阵立功,五品以下并听迁授。”
明叶子奇《草木子·杂制》:“元之宣勅皆用纸。一品至五品为宣,色以白。六品至九品为勅,色以赤。虽异乎古之誥勅用织綾,亦甚简古而费约,可尚也。”
按,《元史·选举志三》:“凡迁官之法……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,则中书牒署之。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,则以制命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