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妻子同其前夫所生的子女。
引唐杜牧《吏部侍郎沉公行状》:“我烈祖司徒岐公与公先少保友善,一见公,喜曰:‘ 沉氏有子,吾无恨矣。’因以冯氏表生女妻之。”宋王谠《唐语林·补遗二》:“贞元中,郎中史牟为榷盐使,有表生二人,自鄜来謁,其母仍使子齎一青盐枕以奉牟,牟封枕付库,杖杀二表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