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挑选委派。
引清魏源《湖广水利论》:“并请遴委公敏大员,编勘上游……相其要害而去其已甚,杜其将来而宽其既往。”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三》:“文武官犯罪,题参革职。道府、副将以上,遴委道员审理。同知、游击以下,遴委知府审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