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注销,勾销。
引《旧唐书·宪宗纪上》:“遭水旱处,通计所损,便与除破,不得检覆。”宋俞文豹《吹剑四录》:“淳熙六年,太社令叶大廉乞内省取索,给凭由二本,一付传宣司,一付本省,封付本库务官,验支乞缴奏,合同下户部除破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高宗绍兴五年》:“詔:‘ 淮南州县官吏擅离职任之人,特与放罪,令依旧还任;其抛弃官物,并与除破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