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代府县一级的税收机构。
引《明史·食货志五》:“太祖初,征酒醋之税,收官店钱。即吴王位,减收官店钱,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,府县官店为通课司。”吴晗《朱元璋传》第六章二:“税收机构在京为宣课司,府县为通课司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