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罪责毁谤。
引《后汉书·皇后纪下·顺烈梁皇后》:“愿陛下思云雨之均泽,识贯鱼之次序,使小妾得免罪谤之累。”唐柳宗元《寄京兆许孟容书》:“伏念得罪来五年,未尝有故旧大臣肯以书见及者。何则?罪谤交积,羣疑当道,诚可怪而畏也。”清吴敏树《与梅伯言先生书》:“今幸获请於先生,凡所为状,固未敢有一言之欺,以辱高文而滋罪谤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