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hào xiàn
注音ㄏㄠˋ ㄒ一ㄢˋ
⒈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,在正额之外另征的部分。
引唐白居易《不夺人利策》:“所以王者不殖货利,不言有无。耗羡之财不入於府库,析毫之计不行於朝廷者,虑其利穴开而罪梯构。”
《儒林外史》第四回:“我这高要,是广东出名县分,一岁之中,钱粮耗羡,花、布、牛、驴、渔、船、田房税,不下万金。”
清薛福成《叙疆臣建树之基》:“地丁有正额、耗羡、租粮三款。”
章炳麟《驳康有为论革命书》:“一条鞭法,名为永不加赋,而耗羡、平餘,犹在正供之外。”
旧时官吏征收银粮时,为防止漕运的耗损,于正额之外多收若干,称为「耗羡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