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逮捕惩治。
引《史记·淮南衡山列传》:“有司请逮治衡山王,天子不许,为置吏二百石以上。”明陈子龙《皇明殉节光禄大夫太子太保吏部尚书虞求徐公行状》:“即上所逮治大臣,未有六日即释去者。”清薛所蕴《驿卒词》:“昨年偶尔悮一时,县官逮治驛卒死。”
缉捕治罪。